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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目前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如未索取原医师处方、甚至无处方自开处方、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其他人员审核处方等。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的管理,规范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局要高度重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处方药的监管,积极探索监管长效机制,增强监管效能。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检查管理工作,按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处方审核人员,持证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切实履行药品处方审核、调配,及时收集、掌握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职责,应安全、有效地指导消费者用药。

二、与开展日巡查活动相结合。检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以及处方审核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工作执行情况。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留存原处方,如确因患者自留备用的要复印原处方并有持方人在复印件上签字,严禁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后自行补开处方,也不得转抄处方。如发现仍有自行补开处方或转抄处方的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法进行处罚。

四、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处方调剂时应做到:

(一)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二)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用量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三)经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消费者,请原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四)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五)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查处方,对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对药品标识、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六)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以视负责,按规定要求保存。

          

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8月6日印

拟稿人:周文辉 审稿人:刘立维  核稿人:孔凡伟  签发人:于锡锋

(共印8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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